夫妻可以協商婚姻存續期間和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應書面化。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則適用法律規定。夫妻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則個人財產可用于償還債務,前提是債權人知道這一約定。公證不是必需的?;閮蓉敭a協議并非必須公證方可生效,只需確保協議的真實合法意圖。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雙方可協商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可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書面化。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適用本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間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及婚前財產的協議,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若夫妻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則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可用于償還其所負債務,前提是債權人知悉該約定?!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鍡l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該內容由 付躍翔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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