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但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例如傷情嚴重或其他特殊情況,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申請延長的,需要經過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確認,而不能由員工與單位協商延長。也就是說,停工留薪的最長時間是24個月。停工留薪期間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保持不變,公司應按照往常照發。停工留薪期滿后,公司不必繼續發放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滿存在兩種情況,第一種工傷職工仍需進行治療,此時公司不能安排其工作,停發薪水,但職工仍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第二種是停工留薪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按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申請賠償金,賠償金由工傷保險支付,公司沒有給員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賠償金由公司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 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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