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搶劫信用卡后使用、消費的,其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為搶劫數額。搶劫信用卡后未實際使用、消費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所搶信用卡數額巨大,但未實際使用、消費或者實際使用、消費的數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適用“搶劫數額巨大”的法定刑;2、為搶劫其他財物,劫取機動車輛當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搶劫數額。為實施搶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機動車輛的,以搶劫罪和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3、搶劫存折、機動車輛的數額計算,參照執行《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4、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并罰。
一、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有哪些?
1、逼迫被害人手段、方式不同。
搶劫罪逼迫手段只有暴力和暴力相威脅,并且是當面當場實施。敲詐勒索罪除了暴力、威脅手段外,更多是通過揭發隱私、栽贓陷害、詆毀名譽、破壞財物、阻止權利行使等非暴力手段,逼迫被害人;威脅方式既可以當面當場實施,也可通過電話、書信、網絡等其他手段實現;要挾對象既可以是被害人,亦可以是被害人親屬或其他與之關系密切的人;
2、實施暴力、威脅目的不同。
搶劫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目的單純是為了獲取財物,即通過暴力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以此取得財物。敲詐勒索罪中,行為人實施暴力或威脅的目的,更多是為了使被害人心理產生懼怕,便于控制被害人;
3、實施暴力程度和取得財物方式不同。
搶劫罪中暴力程度極高,被害人或已被當場實施暴力,或處于隨時被實施暴力的嚴重危險狀況中。行為人的暴力足以壓制被害人,使之不敢反抗或失去反抗能力,從而迫使被害人被動交付財物。相比之下,敲詐勒索罪中暴力程度要輕得多,被害人雖感知危險存在,但當場被實施暴力可能性不大,行為人實施的暴力,尚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被害人交出財物最終是因為是精神受到強制,產生恐懼、害怕的心理,從而被迫花錢消災,其給付財物雖是被逼迫、勒索不得已而為之,但就交付行為本身而言,卻是主動交付;
4、取得財物的對象、時間、空間不同。
搶劫罪必須是當場瞬時向被害人劫取財物。敲詐勒索罪則可以是當場向被害人索要財物,也可以要求被害人或與被害人有關聯的其他人在一定期限內交出財物。是否當場、瞬時獲取財物,是兩罪最核心的區別;
5、對構成犯罪數額要求不同。
搶劫罪對犯罪數額沒有要求,只要行為人以暴力手段劫取財物,即構成犯罪。敲詐勒索罪則要求索取的財物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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