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在勞動合同內,勞動者不論是履行法定的離職手續后離職,還是無故擅自離職,用人單位都有義務結算該勞動者的工資。當然勞動者也有要履行法定的離職手續,勞動者法定離職手續是指勞動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在試用期的勞動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勞動者無故擅自離職,則違反了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程序,用人單位可以就該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向其發一封EMS,外封上注明是勞動合同解除通知。如果沒有人簽收,保留相應憑證,進行公告解除。此類離職勞動者的離職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向該勞動者主張賠償責任,并可在用人單位向其結算的工資中抵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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