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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