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之間存在著監護關系,是監護人承擔嚴格責任的要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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