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若雙方無法就共同財產分割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嗎
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財產。在離婚時,可由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協議;
協議不成的,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從法律條文可以看得出來,法院對于夫妻財產分割首先遵從約定,如果夫妻雙方有書面約定的,按照書面約定來分割,如果沒有書面約定的,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來判決。
二、無過錯一方如何分割財產
無過錯方分割財產的,具體方法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3、無過錯方可以訴訟離婚,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成后,無過錯方可以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三、婚后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對于婚后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或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財產時,按照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所以,婚后財產分割并非像法律規定的那么簡單,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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