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公司跑了,房東和房客之間的糾紛屬于侵權糾紛,房東和房客之間由于租金等問題發生糾紛,雙方可先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幫忙調解。調解不成的,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一、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商事案件嗎
1、小額借債合同可能是金融借債紛爭,也可能是民間借貸紛爭。
2、區分小額借債合同的類型,主要看提供資本的主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組織還是其他民事主體。
3、銀行提供小額借債惹起的紛爭,隸屬金融借債合同紛爭。個人或者其他單位提供小額借債惹起的紛爭,隸屬民間借貸紛爭。
《最高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限定》第一條本限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本融通的做法。
經金融監管部門準許設立的從事借貸業務的金融組織及其分支組織,因發放借貸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紛爭,不適用本限定。
房屋租賃糾紛的類型:
(一)租金支付糾紛。
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二)損害賠償糾紛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
對此,法律法規并無明文規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后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這一規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并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么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
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
因此,房屋租賃市場是房地產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租賃市場會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進一步擴大。目前我國的房屋租賃市場還遠沒有進入一個法律的市場,市場行為極不規范,一些違法現象還十分嚴重并對房屋租賃市場的培育和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所以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仍要加強房屋租賃市場方面的立法工作,加強法制、加強管理,使房屋租賃市場進一步規范化,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的同時,不僅要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采取調解或仲裁的處理方法;更要注重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的手段來解決糾紛,從而推動整個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
二、二房東不退押金能不能報警
可以報警,但是警察不一定會受理,這屬于民事糾紛。
對于二房東不退押金發生糾紛的,承租人應當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需要注意如果在房屋的正常使用之外房客有破壞房屋的情形之一的,房東對房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可從押金中扣抵。
三、發生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
(1)首先考慮協商解決租房糾紛。當發生租房糾紛時,應該首先考慮以協商的形式解決糾紛。所謂買賣不成仁義在,發生糾紛時,租賃雙方應該理性的換位思考,不要將糾紛擴大化。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相關的組織調解。發生租房糾紛時,租賃雙方往往不能心平氣和的協商問題,這時就需要請求外部的協助。居委會、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都可以幫助進行調解。
(3)通過申請仲裁解決租房糾紛。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后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后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后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租房糾紛。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后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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