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規定夫妻男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首先應當協議處理,若是存款可以雙方約定分割的比例,若是汽車與房產,可以約定一方享有財產所有權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財產分割與哪一方先提出離婚無關。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怎樣的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一個家庭中,夫妻兩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區別的,一般表現為男方經濟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女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她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離婚時,任何一方對共同財產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保證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法律沒有明確無過錯的內涵是什么,即何為無過錯?這里可以有兩種解釋:一是對另一方配偶的婚姻過錯行為的產生無過錯,如丈夫實施家庭暴力完全是其性格暴躁的緣故,妻子從來沒有罵丈夫,也沒有其它任何可能導致丈夫將會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這樣可以說妻子無過錯;第二種理解是賠償請求提起方對婚姻過錯行為的損害結果無過錯,即其因為對方的婚姻過錯行為受到精神和物質的損害,并導致離婚,對這一結果的發生無過錯。
4.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要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其民事權利和民事責任。離婚不僅終止了婚姻關系,還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員的利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適用公平原則,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
5.尊重當事人意愿,財產約定先于法定的原則
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法律規定了約定的形式、范圍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這有利于滿足市場經濟條件下,夫妻因各種原因的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的需要,體現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財產權利,有利于減少家庭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經濟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法院起訴離婚時間是多久
1、如果案情簡單,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即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這種程序從立案之日起,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結,到時法院會作出判決的。如果案情較復雜,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即由三名法官或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種程序從立案之日起,在六個月內審理完結。
2、限制重復起訴離婚的期限: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沒有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在6個月內,原告不得再次起訴。
3、法定離婚條件的分居期限: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以感情不合已分居要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分居時間要求滿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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