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 、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 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核算,都應當并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 個人所得稅 。 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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