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可自行協商財產問題,如無法達成協議可請求法院判決。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一方有侵占財產行為,可被少分或不分,但只限于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偽造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內。
法律分析
夫妻在離婚時可自行協商財產問題,如無法協商,可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會根據財產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判決。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或偽造共同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對存在轉移等行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但只有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或偽造的共同債務等范圍內的共同財產可以少分或不分,而非全部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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