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而簽的離婚協議書是無效,可以撤銷,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但為了能夠向法院說明情況,還需要搜集一些能夠證明在簽這份離婚協議書時被對方逼迫、脅迫的證據。
一、協議不參與財產分割的可以反悔嗎
不參與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登記前是能夠反悔的。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的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可以由雙方協商變更;但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須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二、被騙離婚哪些證據有用
首先,被騙離婚的,無論什么證據都不能改變已經離婚的事實。但是,如果可以找到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被欺詐情形的證據的,可以爭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如果離婚的時候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非當事人自愿的,而是受到了脅迫或者欺詐等情形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原來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
三、有哪些婚姻是可以撤銷的
可以撤銷的婚姻如下: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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