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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