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一、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
一是行政處罰。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責令退還。對已建的建筑物及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沒收: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予以拆除。除此之外,可以并處罰款。罰款數額為非法占用土地的每平方米30元以下。對于農民非法占地建住宅,則不論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都必須予以拆除,但沒有罰款的規定。
二是行政處分。如果非法占地的主體是政府及部門或者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除了要予以行政處罰外,對有關責任人還要給予行政處分。按照“15號令”規定:
(1)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申報、報批等過程中,有謊報、瞞報用地位置、地類、面積等弄虛作假行為,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三是刑事處罰。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非法占用的是耕地并且數量較大,造成被占耕地大量毀壞的,要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一般耕地10畝以上就屬于數量較大,大量毀壞則是指在耕地上實施建筑等非農業建設,致使耕地的種植條件遭到嚴重毀壞的。
二、非法挖土如何處罰
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
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
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
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三、非法占用林地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單種或者合計五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林地,其中一項數量達到相應規定的數量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兩項數量合計達到該項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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