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煙草證辦理對兩店間距是有要求的,需要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據: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
(一)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卷煙的;
(二)中、小學校周圍;
(三)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四)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五)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六)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七)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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