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額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若該比例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并且,如果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拓展延伸
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執行要點
競業限制協議是雇傭關系中的一種合同約定,旨在限制員工離職后在特定時間內從事競業活動。該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執行要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競業限制協議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違反勞動法和競業自由等原則。其次,協議的約定必須明確具體,包括限制范圍、時間限制、地域限制、補償規定等。再次,協議的簽訂必須是自愿的,雙方在簽署前應充分了解并明確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最后,協議的違約后果應明確規定,包括可能的法律訴訟和補償責任等??傊?,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與執行要點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約定和執行。
結語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可要求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額為勞動者在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的30%。如果該比例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此外,競業限制協議在雇傭關系中的法律效力與執行要點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約定限制范圍、時間、地域和補償規定,并確保雙方自愿簽署并了解權利和義務。違約后果也應明確規定,包括可能的法律訴訟和補償責任。因此,在制定和執行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合理約定和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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