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脅迫離婚需要提供可以是對話錄音、報警后的報警記錄、證人證言,甚至是當事人的承認。一般來說,可以認為脅迫是指行為人以對另一方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聲譽和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另一方違反真實意愿簽訂協議的情況。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強迫對方違背真實意圖的,可以認定為脅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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