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簽訂的離婚協議,可以撤銷,撤銷后離婚協議則無效。離婚協議在 辦理離婚登記 后才生效。而被強迫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受脅迫人收集被脅迫的證據,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變更或 撤銷離婚協議 。訂立離婚協議的前提是離婚雙方是自愿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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