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的法律基礎在于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基于真實意思表示,達成的合意受法律保護,并優先于法律的一般性規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離婚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后便發生法律效力,該調解協議受法律保護,法院依該調解協議制作民事調解書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若民事調解書的內容與調解協議內容不一致,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補正,法院依法予以補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及時判決?!痹谡{解書送達前,當事人一方可就已生效的調解協議反悔,而另一方卻不能依生效的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民事調解協議書的效力
按照民事訴訟法典,人民調解協議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2]29號的規定,人民調解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合同的效力。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當事人在收到法院的調解書之前,不受調解協議的約束,即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15號的規定,在簡易程序中,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4]12號解釋中,卻仍然維持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這反應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調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上的認識前后也不盡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任意修改現行法律的規定,毫無疑問涉及違憲問題。
二、庭前調解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受理民事訴訟后,在開庭審理前進行調解的,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并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字的,協議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后生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當事人需要執行協議書的內容。
庭前調解的注意問題:
1、調解是要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是不能調解的。
2、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一般要制作調解協議書,協議書要載明調解達成的內容。
3、法院的調解書自送達雙方當事人時生效,如果在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就需要及時作出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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