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以下證明夫妻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其證據有一方悔過書或保證書;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出軌照片、視頻等。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證據包括向婦聯、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醫院診斷書及病例;目擊證人證言等。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有:證人證言、曾受過處罰的證明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有: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居委會、村委會證明;小區物業的證明等。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證據有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等;其他證據還包括法律禁止結婚疾病的診斷書;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愈的醫院證明;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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