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一方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或一方因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七)、一方在婚前隱瞞其患精神病,且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婚后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八)、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九)、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十)、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十一)、 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十二)、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十三)、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十四)、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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