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制度及考核規定概述。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工資按勞分配原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定期考核結果決定職務、工資、獎勵、辭退等,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非領導公務員年度考核由個人總結、領導建議、考核委員會確定等次;領導成員由主管機關處理??己私Y果決定年終獎金、職務調整、辭退等。違規更改工資待遇將受處分。公務員工資應按時足額發放。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1、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個人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主管領導在聽取群眾意見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議,由本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考核委員會確定考核等次。
2、對領導成員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定期考核“優秀”和“稱職”的,可以享受年終獎金,“基本稱職”的不享受年終獎金,“不稱職”的,要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稱職”的,應當予以辭退。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對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實行年度考核的方式,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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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法》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語
公務員工資制度在我國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遵循按勞分配原則,考慮工作職責、能力、實績、資歷等因素,并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同時享受地區附加津貼、崗位津貼、補貼和補助。定期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根據相關規定,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任何機關不得擅自更改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政策,不得扣減或拖欠工資。違反規定的將受到相應的糾正和處罰。請點擊查看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8修正):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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