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關于這一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用人單位支付待遇的期間。用人單位沒在有規定的時限內或者沒有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延長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且該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用人單位支付該職工待遇的期間為從職工發生工傷之日到認定工傷之日。
2、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的項目。這一期間發生的依法應該支付該職工的所有費用,都由單位支付。其中既包括按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項目,也包括按規定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豆kU條例》這樣規定,目的在于促使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時,及時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二、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保障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二是屬于勞動保障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
三、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有哪些?
關于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申請的情形,《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相關政策沒有作專門規定,但是,從法律規定受理的情形可以歸納了不予受理的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包括告知需補正的材料后未在受理時效內提交完整材料的;二是不屬于某一勞動保障部門的管轄范圍的,對于這種情形,應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三是超過申請時效的。
四、當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應該如何辦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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