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同意離婚,起訴離婚的條件:
一、起訴離婚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其他第三方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起訴;
二、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起訴離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
5、夫妻關系破裂的其他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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