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辦理煙草證有距離規定,與已設經營戶距離應不少于三十米。持有殘疾證同等條件優先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第十三條 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二)有與住所相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符合當地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的要求; 1、新設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新設零售點前后左右與已設零售點的距離均應不少于三十米; 2、在副食品、小百貨等綜合批發市場內,需設煙草制品零售點的,每一市場內最多設置2個零售點,新設零售點前后左右與已設零售點的距離均應不少于三十米; 3、申請人持有當地法定部門出具的殘疾、下崗失業、特困等合法證明以及列入百鎮連鎖超市千村放心店工程建設的連鎖直營門店和放心店的,申領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并可放寬間距限制條件,但新設零售點前后左右與已設零售點的距離均應不少于十五米。 (四)國家煙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五條制訂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時,應當根據轄區內的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在舉行聽證后確定零售點的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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