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續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及現住址;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姓名和住址。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三個階段: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
(3)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男方出走以向提起訴訟,法院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通知男方。超過法院規定的公告期,法院可缺席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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