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的適用范圍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禁止的補償方式是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
一、股東有競業禁止義務嗎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并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后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二、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條件是什么
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生效條件:
1.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
2.競業禁止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3.競業禁止合同應明確競業限制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
4.競業禁止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禁止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5.單位確實存在特定商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協議效力的認定是怎樣的
符合下列條件認定競業禁止協議有效:
1、競業禁止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
2、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
3、競業禁止的期限恰當。
4、應當給予負有保密義務的人一定經濟補償。
5、競業禁止的范圍應與雇員在企業任職時接觸或可能接觸到的商業秘密的范圍相適應,競業禁止的地域應僅限于與商業秘密競爭利益有關的地域范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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