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強險賠償財產損失1元至2000元,醫療費1元至10000元,殘疾賠償金1元至110000元;2、剩余的部分由自己購買的商業險進行賠付,不夠的由當事人自己賠付。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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