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以下約定是無效的:
1、約定婚后不準結婚的無效;
2、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進行償還,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
3、限制一方生育。
一、婚前可以寫自己和媽媽的名字嗎
屬于與母親的共同財產?;榍叭〉玫呢敭a一般是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后女方拆遷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婚后女方拆遷房是否屬于共同財產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果要確定婚后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即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通常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結婚前雙方對該房產有協議約定,屬于女方個人財產,則拆遷后不屬于共同財產。
2、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產權份額;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三、離婚后法院是否有權查封前妻房產
離婚后法院有權利查封前妻房產。
離婚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所以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將夫妻共同起訴,將夫妻共有的房子查封,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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