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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醫療補助金怎么發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9 03: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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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醫療補助金怎么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員工仍然不能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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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員工仍然不能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員工仍然不能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患病員工本身的弱勢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都有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該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在實踐中,勞動能力鑒定是否屬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存在一定的爭議。若嚴格按照規定來看,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是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若鑒定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但是,《勞動合同法》并沒有明確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因此,這導致實踐當中勞動能力鑒定是否是必經程序,主要由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來確定。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醫療期滿后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認為自己的病情影響到勞動能力,那么員工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如果員工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可視為其病情不影響其勞動能力或視為勞動者放棄了對其醫療補助費的權利。

一、醫療期間工作怎么計算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關于具體數額,根據我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為本人工資60%至100%;

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為本人工資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無論何種計法,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要是生病的話,可以享有一定的醫療期,這就是專門用于其治療疾病的時間,至于職工醫療期的計算,則往往是根據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齡來的。當然,在這段期間,單位也是要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病假職工工資的。

二、醫療期滿解除合同補償標準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醫療補助金的支付標準為6到12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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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醫療補助金怎么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員工仍然不能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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