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搬遷而員工不去或者不能去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的標準向向勞動者支付。
對此《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明確規定: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一、拆遷按何種辦法補償
拆遷按房屋產權調換的辦法補償或者給付貨幣補償。拆遷補償時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也稱為產權置換,也可以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進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還可以自行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或者二者結合補償。
二、因企業搬遷員工補償的情形
(一)單位搬遷異地,要看遷址本身給勞動合同履行帶來的影響。如果搬遷使勞動合同從正常角度看無法履行,就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可以拒絕繼續履行并提出解除勞動關系,此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公司地址的變更屬于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要征得個人同意才可以,否則單位屬于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給你賠償
(一)如雖有搬遷行為,但綜合各種因素,勞動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搬遷不屬于法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勞動者一般需要按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不成的自行離職,則很難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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