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特許經營又叫特許經營權,通常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政府機構授權,準許特定企業使用公共財產,或在一定地區享有經營某種特許業務的權利,如準許航空公司在政府規定的航線上,利用國有的機場設施,經營客貨運業務;
二是一家企業有期限地或永久地授予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專利權、專有技術等專有權利,按照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本文探討的是后一種特許經營形式。
特許權是一組權利,特許權組合的不同,就構成了不同類型的特許經營。特許權的價值測度對特許經營的實踐具有重大指導意義,因為任何特許人都必須回答加盟金和權益金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特許權組合具有極高的知識構成,特許權的價值測度問題是特許經營行業的重大理論研究課題。對特許權組合的研究必將引導我們把特許經營行業與當今最前沿的知識經濟、知識管理等學科建立起最緊密的聯系。
依據知識經濟的理論,任何企業在為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服務的同時,也在創造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特許權的開發過程就是一個知識商品的生產過程,特許經營企業就是一個從事知識商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的企業。因而,特許經營企業對一個國家知識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亞于IT企業以及其他知識型企業,特許經營行業的發展也必然為一個國家的經濟的騰飛作出其特殊的、巨大的貢獻。
法律咨詢:
網友:特許經營權的特征是什么?
律師特許經營權是某一產品市場營銷管理的一種策略,用以加速產品的流通和分銷,經營者購買特許經營權而成立專門店,每一專門店均具統一形象,包括鋪面設計、產品、價格等。各專門店均是小型企業,但有大型公司的形象與營商方式,令顧客對產品或服務比較有信心。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務院《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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