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禁止轉包工程,并約定違反約定將工程轉包后將承擔的違約責任,以此避免工程被轉包。根據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違反約定轉包工程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如何解決建設工程轉包糾紛
工程轉包糾紛的處理是:施工完畢且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價款或者按照實際結算,價款差額不予支付;施工完畢但驗收不合格的經修復驗收合格按照上述辦法結算,經修復驗收不合格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畢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應當停止施工,視已經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據上述辦法結算。
二、轉包與分包的區別
轉包與分包具有如下區別: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系中,僅處于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后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后果不同。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于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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