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需要到法院去認定嗎
需要
一般都是當事人去申請確認,法官不輕易去申請認定。要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該請求權為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民法典》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
這并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系和鼓勵交易的目的。你如果想要主張自己的相關利益的話,建議直接去法院申請認定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無效合同的認定不僅是一個法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科學判斷問題。司法實務中的合同形形色色,涉及方方面面,判斷一個合同是否無效合同,具有相當難度。況且在不同時期的立法中,對之也有不同的語言表述。目前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存在尺度不一、處理混亂等問題,導致大量不應無效的合同被認定無效。筆者認為,當前對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應是《民法典》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兜底條款的規定可以認為是對無效合同標準的高度概括,是判斷一個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定標準。因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合同無效的根本性原因,從廣義上來看,《民法典》第146-153條等規定都可以看作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這里如何把握違反“強制性規定”的規范意旨是正確認定無效合同的關鍵。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雖然強制性規定通常使用“必須”、“不得”、“禁止”、“應當”等措詞,但是,由于合同法頒布較晚,此前的許多法律、行政法規帶有一定的計劃經濟的成份,使用了大量“必須”、“不得”、“禁止”、“應當”,其中有許多并非合同法立法本意上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僅以條文存在上述措詞就認為屬強制性規定,顯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體意。筆者認為,判斷某一法律條款是否強制性規定,應從該部法律的立法目的、違反該條款對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程度等方面進行考量。法律授權由法官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具體確認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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