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風險負擔規則的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在特定情形下的適用買賣在途標的物的風險轉移。風險負擔規則在違約情形下的適用受領遲延時的風險轉移。
風險負擔又稱“危險負擔”、“風險責任”。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履行標的所承擔的風險。
一、訂購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毀損如何承擔責任
運輸中的貨物風險負擔規則是:
1、雙方是否約定了交貨地點。如果約定了交貨地點,賣方應承擔運輸中貨物損失的風險;
2、如果交付地點沒有約定,但需要運輸,需要看是否約定由指定承運人承運。指定承運人在承運期間發生貨物損失的,由買方承擔,否則由賣方承擔;
3、如果沒有約定指定承運人承擔,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貨物風險已經轉移給買方。
根據法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交付前,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交付后,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二、債權人不履行債務該怎么辦
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三、承攬和雇傭合同有什么區別
承攬和雇傭合同有以下區別:
1、標的物不同,合同標的物包含承包人特定技能的工作成果。雇傭合同的目標是雇主提供勞務本身;
2 、雙方的地位不同。雙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承包人在完成工作中是獨立的。雇傭合同的受雇人應服從雇傭人的安排和指揮,雙方之間存在管理和管理之間的關系;
3、風險負擔和責任不同;
4、報酬支付方式不同。在合同中,由于合同的目標是工作結果,一般承包商在完成工作結果并交付給定制人后,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報酬,承包人與定制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大多持續時間相對較短。在雇傭合同中,雇主和雇員通常建立長期穩定的雇傭關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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