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租賃標的名稱、數量、質量、用途。2、租賃期限、維修和保養責任、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限期。3、違約責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4、其他約定事項。
法律依據: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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