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交費義務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60天之內前來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具備以上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單位持失業人員檔案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后,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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