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合同中對質量保修條款的設計
(1)合同應載明發、承包人雙方的通訊地址,并約定為送達地址。送達地址不準確或地址變更未通知對方,導致通知被退回,仍視為送達。
(2)合同應載明發包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包人不來現場進行核查情況,并不履行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安排第三方進行保修,且視為承包人認可發包人在保修通知中列明的保修工程量,視為出現質量問題的原因在于承包人,維修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結算為準等。
(3)合同應明確約定發、承包人對維修工程量和出現質量問題原因發生爭議時的解決機制。
2、質量保修流程的制定
為確保質量保修工作規范、有效,發包人有必要制定質量保修流程,并作為公司運營管理制度,以防范或有風險。
3、原始資料和證據的搜集保存
發包人應注重原始資料和證據的搜集保存,發、承包人一旦涉訴時,該等資料和證據將直接決定著案件的成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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