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 與 小規模納稅人 是對增值稅納稅人的一個劃分,首先從事商品批發、零售的企業,年銷售額達到80萬元以上,其他企業包括加工制造企業年銷售額達到50萬元以上就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4年1月1日起,境內的運輸企業全行業是行營業稅改增值稅,凡是空運、水運、陸路運輸(包括公路、鐵路、管道)企業,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上是硬件的規定。而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主要區別:1、一般納稅人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對企業的增值額納稅。如商品流通企業,購進貨物計算進項稅額,銷售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如購進價款30000元,則進項稅額=30000*17%=5100元;銷售貨物價款50000元,則銷項稅額=50000*17%=8500元。應交增值稅==3400元。而小規模納稅人采用征收率為3%和6%簡易征收方法。如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為50000元,應交增值稅=50000/1.03*3%=1456.31元。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可以開具 增值稅專用發票 ,購貨人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計算 抵扣進項稅 額。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 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一般納稅人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因為沒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樣小規模納稅人貨物銷售造成很大困難。3、一般納稅人購買生產用的機器設備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享受不著這個優惠政策;還有一般納稅人發生的運輸費用也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則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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