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編號:
當事人雙方:
甲方:
(住址、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郵政編碼)
乙方(員工)
(住址、郵政編碼、電話、身份證號)
鑒于
乙方原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合同期限為××年,現因××原因,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共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條甲方的義務
(1)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還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經濟補償金的確定標準及金額如下:。
(2)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甲方的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且乙方負有保密義務,甲方支付給乙方保密費的標準及金額如下:。
(3)協助乙方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與勞動關系解除相關的一切手續。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如果之前簽訂了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則仍應對原協議予以遵守;
(2)乙方不得為其他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3)返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甲方的所有物品。
第三條違約責任
本協議中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守約方可要求對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第四條其他
從簽訂本協議起,甲乙雙方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的嗎?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免除法定責任的條款無效,勞動合同并不當然全部無效。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關于工資、社會福利等條款繼續有效,可以繼續執行。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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