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在以下情況下退還:
1. 案件結束后,被告人被判無罪或免于刑事追究的;
2. 案件結束后,被告人被判緩刑并被裁定繳納罰金的,已繳納的罰金部分可以抵充保證金;
3. 案件結束后,被告人被判緩刑并被裁定執行社區矯正的,保證金可以退還給被告人或其代理人;
4. 案件結束后,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被告人到庭參加審理的;
5. 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自愿補交的保證金已能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法院認為可以退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決定。案件結束后,保證金應當退還。
第一百一十五條 被告人不按期到庭或者違反取保候審的其他規定的,其保證金不予退還。案件結束后,被告人被判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追究的,保證金應當退還。被告人被判緩刑并被裁定繳納罰金的,已繳納的罰金部分可以抵充保證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被判緩刑并被裁定執行社區矯正的,保證金應當退還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被告人到庭參加審理的,保證金應當退還。
第一百一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間,被告人自愿補交的保證金已經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人民法院認為可以退還的,應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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