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否與三期女職工解除或終止 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單位不能與三期女職工 解除合同 。李*芹“三期”女職工是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上一種對“三期”女職工的一種特殊保護。 但是不是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均不能與“三期”女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下列情形下,即使是“三期”女職工,用人單位仍可以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過失性辭退需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 一、“三期”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三期”女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三期”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二)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三期”女職工不應認為自己作為“三期”女職工有“護身符”就為所欲為以身試法,而對用人單位來說解除或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應十分慎重,尤其是對過失性辭退之證據的真實性與關聯系要經得住推敲,防止可能出現的敗訴風險。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