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
一般情況下,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主體,只限于合同當事人。但是,惡意串通簽訂合同損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確認合同無效之訴。
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合同確認無效后,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無效造成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不影響合同的部分解決爭議的條款。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3、賠償損失。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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