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三條規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據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且未采取補救措施外,寄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寄存人告知義務的內容
1、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質或者瑕疵使保管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損失的,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時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且未采取補救措施的,寄存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人因過失而不知上述情形時,寄存人仍不能免責,于此情況下,應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3、保管人在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時或者在保管期間,盡管寄存人違反了告知義務而沒有告知,但保管人已經發現了保管物存在瑕疵、不合理的危險或者易變質等情況,沒有將發現的情況及時通知寄存人并要求寄存人取回,或者主動采取一些特殊的保管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或擴大。在這種情況下,寄存人主張免責的,應負舉證責任。
另外,因保管物的性質或瑕疵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寄存人也應負賠償責任,不過此種責任應為侵權責任,而非合同責任。
二、保管合同的保管費應該如何約定
寄存人和保管人可以約定保管是有償的,也可以約定保管是無償的。如果約定保管是有償的,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期限、地點向保管人支付報酬,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寄存人和保管人沒有就是否支付報酬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所謂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要考慮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兩項:
1、根據保管人是否從事保管這個職業。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報酬或者約定不明確,但是能夠確定保管人就是從事保管這個職業的,例如保管人是小件寄存的業主,依此應當推定該合同是有償合同。
2、依其他情形應當推定保管是有償的。如就保管物的性質、保管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而言,一般人的判斷都是有償的。則應推定保管是有償的。如果推定保管是有償的,寄存人應當向保管人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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