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人能夠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嗎
1、受委托的保管人是能夠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但前提是在保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保管期限?!睹穹ǖ洹芬幎?,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 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
二、寄存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僅有承諾生效,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合同仍不能成立,還須寄存人將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憑證應記載的事項
保管憑證是保管合同的一個重要證據,需注意若保管憑證僅為接受保管物憑證,則所記載事項較為簡單,只需記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若保管憑證即為保管合同,則簽訂保管合同應使用統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應盡量做到條款齊備、文字涵義清楚、責任明確。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將自己的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該物品的使用權交給保管人保管,該物的物權仍歸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約定妥善管理的義務,并承擔保管期間的毀損、滅失責任。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保管人違反該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保管費用
訂立保管合同時應當明確保管費用,否則保管會是無償的義務行為。無償的保管行為除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錯行為不承擔賠償責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擔保管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訂立保管合同時,應明確保管物應支付的費用。
5、保管合同的終止
保管合同終止的原因:因履行而終止。因抵銷而終止。因提存而終止。因雙方協議而終止。
6、保管合同的訴訟時效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7、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免除
(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受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違反規定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對保管物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如果因違約行為使對方失去實際上可獲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損失、自然孳息損失、利潤損失等,應當賠償受害方所遭受的損失。
(2)保管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免除: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責。不可抗力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有關當事人即可依法免除違約責任。二是受害人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如約定訴訟管轄法院,只能約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且只能約定其中一個法院管轄。如果約定不明確、選擇兩個以上法院管轄、或約定上述5個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這樣解決爭議的條款是無效的。如約定仲裁,應當明確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和仲裁事項。仲裁機構約定明確的標準為:仲裁機構所在地明確,同一地點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應當寫明約定的仲裁機構的詳細名稱。發生爭議后當事人雙方可以平等協商達成共識,也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以及依約定申請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以及仲裁機構的裁決、調解都是具有強制力;當事人雙方協商達成的共識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沒有強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簽訂了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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