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強迫勞動、侵犯勞動者尊嚴、未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繳納社保費。其中,第四項指用人單位克扣或拖欠勞動報酬,勞動環境不達標,危害勞動者身心健康。
法律分析
勞動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采取搜身、體罰、侮辱等方式,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的;(四)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五)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其中第(四)項是指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生產環境、勞動保護措施等達不到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危及勞動者生命、身心健康的。
拓展延伸
勞動合同解除: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和要求
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者在特定情況下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情況和要求。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1.用人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或者支付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2.用人單位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威脅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通知,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還應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定,確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在特定情況下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情況包括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采取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嚴重侵犯勞動者人格尊嚴、未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拒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特別是第四項,指的是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環境不達標、勞動保護不到位,對勞動者的生命和身心健康構成威脅。勞動合同解除是勞動者行使權利的一種方式,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規定,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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