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增值稅發票,進項和銷項的明細必須一致:商貿企業一般納稅人,所開的銷項發票要求必須有對應的進項發票,而且名稱必須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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