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出來后,對于損害賠償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三種方式解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當事人可以申請司法確認;如果調解未達成協議,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在調解終止后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進行調解。
法律分析
事故認定書出來后找需要承擔責任的人,如果對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自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終止調解之日起三日內,一致書面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交警大隊要求簽署調解協議書,遲遲未出責任認定書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一直是一個關鍵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交警大隊要求雙方簽署調解協議書,然后才能出具責任認定書。盡管交警部門尚未迅速提供責任認定書,但這種要求簽署調解協議書的做法可能是為了促使雙方在事故處理中達成一致。調解協議書的簽署可能有助于解決爭議,減少訴訟成本,并促進雙方的和解。雖然這可能導致責任認定書的延遲,但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雙方的合作和互相理解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理解并配合交警大隊的要求可能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結語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中可以選擇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協議書的簽署可能有助于解決爭議,減少訴訟成本,并促進雙方的和解。盡管可能導致責任認定書的延遲,但在處理交通事故時,雙方的合作和互相理解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理解并配合交警大隊的要求可能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九十一條 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
(二)聽取各方當事人的請求及理由;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九十二條 因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進行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由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但財產損失數額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
當事人委托傷殘評定、財產損失評估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九章 損害賠償調解 第九十三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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