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后不滿意的可以申請復核,復核后發現責任劃分不公正的,會要求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重新認定,重新認定后會撤銷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重新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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