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請公租房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喪偶的提供死亡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書);申請家庭成員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賃憑證。
2、申請家庭成員自有私房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未辦理產權證的提供正式房屋銷售合同或其它可證明房屋權屬及面積的憑證;申請家庭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
3、有關單位在申請表內蓋章確認的收入、住房證明;申請家庭成員工作單位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儲蓄存折(或銀行對賬單)或者單位的原始工資冊(起止時間段為申請前12個月)。
4、家庭成員擁有的儲蓄存款憑證;家庭成員擁有的股票、基金、債券、商業保險憑證;家庭成員擁有的車輛等憑證;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或單位代扣代繳憑證。
5、無工作單位的,提供經過年審的失業證;個體工商戶,提供經營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繳交憑證;已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提交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6、城市低保、二級以上重度殘疾、享受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等家庭,提供相關證件;屬于外來務工人員的提交社會保險繳交憑證、勞動合同。
7、屬于普通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的提供畢業證、社會保險繳交憑證、勞動合同;屬于機關事業單位已轉正定級工作人員的申請人提交公務員主管部門出具的機關事業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轉正定級的證明材料。
8、申請家庭成員中屬于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還應提供工作單位開具的其未參加省直各類保障性住房申請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